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當事人一方沒有借條而僅有轉賬憑證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方抗辯該轉賬并非民間借貸款項,對方須為此抗辯理由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予以證明。在對方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原告還應當繼續就借貸關系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駁回其訴請。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對方抗辯這種轉賬對應的并非借貸關系,而是其他關系,該如何處理?因為發生轉賬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贈與、買賣合同關系、勞務合同關系、咨詢服務關系、中介行紀服務關系、委托服務關系等。因此,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審理,原告維權難度很大?這是一個很常見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為此,本文整理了有關案例資料及相關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借鑒。
原告在訴訟中為證明借貸關系成立,需要準備證據證實上述第1、2項內容,第3項的認定由法院根據其所調查的事實進行判定。1、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的款項,屬于貨款。2、贈與合同關系: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鑒于金錢屬于流動財產,一經轉移所有權即發生轉移,無法撤銷贈與。故此類抗辯在戀愛財產糾紛以及同居財產糾紛中較為常見。3、定金保證合同關系:為保證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將款項作為定金支付給對方,對方如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將向支付定金一方雙倍返還。鑒于此類抗辯必須要明確定金性質,故此類抗辯難度較大。4、租賃合同關系: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雙方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那么一方所收取的款項可能會被認定為租金,即便租金可能高于或者少于約定的應付租金金額。5、承攬合同關系: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除了承攬合同之外,還可能存在勞務合同關系、雇傭合同關系等。一方收取的款項并不是借款。6、保管合同關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鑒于保管合同默認為無償,必須通過明示的方式確認為有償。因此,以雙方之間存在保管合同為由抗辯款項屬于保管費的,必須有證據證實。7、委托合同關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8、行紀合同關系: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對于一方收取的費用,如果存在行紀合同關系的話,可能會被認定為行紀合同下的報酬,并非借款。9、中介合同關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如存在中介合同關系的,一方收取的款項可能會被認定為中介費。除了上述9種有名合同下的款項來源抗辯外,借款人可能還會以賭資為由,請求法院不予保護賭資的還款要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訴訟情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彰顯了國家打擊虛假訴訟行為的決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指出虛假訴訟犯罪,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鑒于虛假訴訟是一種主動行為,即通過虛構事實主動起訴對方,以覬覦達到其非法目的。而其中的虛假陳述既可能主動,也可能被動,因此,本文中討論的一方以其他理由借機抗辯款項非借款的,屬于被動型的虛假陳述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是妨礙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八種形式證據。如果一方在訴訟中虛假陳述,可以視為屬于偽造重要證據的情形,可能使得法院基于錯誤的事實而作出錯誤的判決,擾亂司法秩序。根據該《虛假訴訟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而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是妨害作證罪。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入罪的,必須是特定的情形,即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三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具體情形。
綜上,被告在答辯時作虛假陳述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但是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以及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否則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則不給予入罪定性。1、起訴前,通過微信、短信等書面形式獲得對方對借款意思表示的追認;2、起訴前,就借款事實以及還款承諾等內容以通話錄音、現場錄音等方式固定證據;3、起訴前,以結算利息等對賬要求,請求對方向自己出具一份明確的借款還款承諾書;
4、起訴前,通過報警立案等形式獲取公安機關人民調解下的調解文書;
5、起訴前,要求借款人尋找其他擔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等形式對前述借款進行進一步追認;6、起訴前,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夠證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實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既沒有借條,又沒有轉賬憑證的,建議在補齊證據后再行訴訟。而在這段期間為防止訴訟時效屆滿,可以通過微信、短信、電話等方式固定催討借款的證據。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3、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6、違背公序良俗的。
七、有借條但無轉賬憑證,法院如何處理?
一方以借條向法院起訴,但無法提供轉賬記錄的,如借款時提供的是現金,那么對方抗辯說已經還清的,必須對還清的事實進行舉證。如果對方抗辯說根本就未獲得借條中的金額的,且原告也無法提供款項出借的證據的,則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