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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一、?某某與廖某某、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海南高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瓊?終550號二審?事判決,主要判項為:一、撤銷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法院(以下簡稱三亞中院)(2017)瓊02?初27號?事判決;二、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廖某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某支付本金20436577元及孳息(至債務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駁回?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以下簡稱《?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73983元,由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和廖某某負擔273824元,由?某某負擔159元;保全費5,000元由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和廖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8142元由海南某農業開發公司和廖某某負擔267986元,由?某某負擔156元。
二、上述判決生效后,三亞中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三亞中院對執行標的數額進行核算并出具案件債務計算表,另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瓊02執220號之六執行裁定(以下簡稱220號之六裁定)。
三、?某某對上述執行行為不服,向三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其主張提出本案孳息應按照其提交的《利息報告》確定為29,225,034.65元。
四、三亞中院審查認為,?某某提交的《利息報告》采用復利計算利息。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履行逾期支付本金產生的孳息已經帶有懲罰性質,若再以此為基數計收復利,實際上是對被執行人的雙重處罰,對被執行人明顯不公平,故是否采用復利的方式計算利息應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在法院判決沒有明確載明的情況下,三亞中院采用單利的計算方式計算孳息并無不妥。故裁定駁回?某某的其他異議請求。
五、?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請復議,海南高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瓊執復92號執行裁定,駁回?某某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執行過程中,能否要求被執行人按照復利的方式支付延遲履行的利息?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領域,總體上不支持計算復利,但如當事人特別約定計算復利且該復利經折算沒有超出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的,則可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1.計收復利是金融機構因其國家專許的經營資質而享有的特權,其他非金融機構均不得享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執他字第7號函“非國有金融機構受讓人受讓金融機構債權,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不能主張計收復利。”之規定,即便金融機構將債權轉讓給其他非國有金融機構受讓人,受讓人也不能主張復利。
2.一般認為,被執行人履行逾期支付本金產生的孳息已經帶有懲罰性質,若再以此為基數計收復利,實際上是對被執行人的雙重處罰,對被執行人明顯不公平,故是否采用復利的方式計算利息應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在法院判決沒有明確載明的情況下,應按單利的計算方式計算孳息。
3.為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避免債務因計算復利而快速膨脹,一般僅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存在行業規定、商業習慣時,才允許計算復利。比如,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應對逾期貸款計算罰息及復利的,在遲延履行期間,應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和復利。(見延伸閱讀案例)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執行人黃經邦要求被執行人支付按照復利方式計算的孳息,以及此部分孳息在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利息的主張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22
延伸閱讀
裁判規則: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應對逾期貸款計算罰息及復利的,在遲延履行期間,應計算逾期貸款的罰息和復利。
案例:珠海市斗門康某針織制衣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執復339號】
廣東高院認為:關于計算遲延履行加倍利息后是否還應當計算罰息和復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本案中,康洛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因本案執行依據已對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予以明確,故珠海中院根據生效法律文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的罰息和復利,并無不當。康洛公司主張計算加倍利息后不應支持罰息和復利或不應再計算加倍利息的復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