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資產管理公司、諶某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案
在證券監管中,判斷內幕信息的形成并不要求該信息已經成熟為一個確定的或決定性的信息,只要該信息在未披露之前有較大可能會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即可認定構成內幕信息。內幕交易違法所得應與內幕信息的利用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20年6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作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某上市公司擬定的“資產整合及資產運作一攬子計劃”屬于證券法所規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日。某資產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諶某于2017年11月13日知曉上述計劃,該公司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間,某資產管理公司通過信托計劃賬戶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8638227股,成交金額和稅費為20012407215元,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共獲違法所得937777元。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某資產管理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同時對某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諶某處以罰款10萬元。某資產管理公司、諶某不服,訴至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中對某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罰事項,責令廣東證監局限期重新作出處理,駁回某資產管理公司、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某資產管理公司、諶某和廣東證監局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資產整合及資產運作一攬子計劃”屬于內幕信息,廣東證監局認定某資產管理公司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以及對諶某所作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因該公司收取的固定部分投資顧問費與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產生的盈虧無關,不應認定為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因此廣東證監局對該公司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數額認定不當,對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事項應予撤銷并限期重作。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內幕交易因嚴重侵蝕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近年來已成為證券監管重點打擊的對象。該案明確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完善了認定內幕交易行為的證據規則、進一步厘清了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概念,強調內幕交易違法所得應與內幕信息的利用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從而準確區分行為人的合法利益與違法所得,體現了監督與支持并重的行政審判理念。
楊某訴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經營性住宿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法律關于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規定,未嚴格履行身份信息核驗程序,客觀上為未成年人被他人不法侵害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應予支持。被告: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楊某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某旅店。2022年2月26日,案外人林某(13歲)持手機中“鄧某”的身份證照片辦理入住登記,楊某未對其使用的手機上保存的他人身份證進行準確核驗。林某等人入住涉案旅館某房間后,陸續有數名未成年人進入該房間。楊某明知入住人員中有未成年人,但未及時核驗其身份信息并詢問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致使發生被害人李某(12歲)在旅館房間遭多人毆打數小時的嚴重后果。公安機關在偵辦李某被猥褻案中,查明楊某的上述違法行為已造成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嚴重后果,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決定給予涉案旅館責令停業整頓,給予經營者楊某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楊某不服,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沙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南沙區政府經復議維持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楊某不服,訴至法院。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楊某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關于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規定,為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提供了時間和空間。楊某未對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進行登記,亦未獲取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間,楊某于當日晚上發現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嫌疑,卻并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實質阻止被害人遭受長時間侵害,造成嚴重后果。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南沙區政府復議維持該處罰決定亦無不妥,遂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未提出上訴。近年來,經營性住宿場所成為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高發地,同類案件呈現增多趨勢。本案警醒住宿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登記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入住的管理,增強社會責任感。法院判決有力支持了公安機關遏制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采取的行動,對加強未成年人的行政保護具有積極和典型的意義。在企業法人設立登記中,當事人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為由請求撤銷設立登記行為,但經查明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該登記行為知情或以行動表明進行了事后追認的,對其請求不應支持。2013年11月25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深圳市監局)核準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立,股東登記為李某和苗某,其中苗某出資額3000萬元。2018年3月29日,另案生效民事判決判令該公司返還趙某借款473萬元及利息,苗某在其抽逃出資30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19年12月2日,苗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為由,申請撤銷該公司的設立登記。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監局以申請材料中苗某的簽名經鑒定為虛假簽名為由,決定撤銷該公司的設立登記。趙某不服,訴至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曾經作出生效行政裁定,認定苗某2014年7月30日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部分協議轉讓給他人,深圳市監局為該案的當事人。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深圳市監局作出的撤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苗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撤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直接消滅了公司的法人資格,推翻了生效民事判決判令苗某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基礎,對趙某產生了直接、不利的影響,趙某有權提起訴訟。有證據證明被冒用人對虛假登記知情或事后追認,被冒用人的撤銷登記申請不應得到支持。法院生效行政裁定認定苗某2014年將其持有的股權部分轉讓給他人,可見苗某以實際行為追認了其股東身份。深圳市監局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明知上述轉讓事實,仍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原審判決撤銷深圳市監局的撤銷設立登記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撤銷設立登記關系到企業法人資格的存續,影響市場經濟交易秩序和安全,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審慎行使撤銷權。本案判決使債務人逃廢債的企圖落空,既明確了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與撤銷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有權提起訴訟,又明確當事人對虛假登記情況知情或事后追認,其撤銷設立登記的申請依法不應獲支持,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
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訴韶關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理糾紛案
行政機關未經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征地手續,違法批準單位或個人占用農用地進行建設,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有權依法進行查處,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土地原狀。第三人:翁源縣人民政府、廣東翁源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翁源縣自然資源局、翁源縣不動產登記中心2004年11月,廣東省翁源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與某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用大片耕地。之后,經開區管委會與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將1080畝耕地出讓給該公司作為工業建設用地使用。2005年4月,原翁源縣國土資源局官渡分局向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此后,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在涉案耕地上建廠、鋪路,將部分耕地出租給某駕校建設駕校訓練場和汽車駕駛員考場。韶關市自然資源局經調查,認定經開區管委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構成了以租代征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違法行為,作出決定撤銷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確認后續辦理的所有審批(登記)事項無效,由翁源縣人民政府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集體農用地后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對涉案耕地上的建筑物,由翁源縣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經開區管委會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征地手續的情況下,通過與村民委員會及其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的方式,取得涉案耕地,再將耕地出讓給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有關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征地審批手續的規定。韶關市自然資源局撤銷經開區管委會將涉案耕地出讓給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作為建設用地使用的行為,于法有據。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建設占用農用地,除了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征地審批手續之外,用地單位還要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法院判決有力支持了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從嚴整治下級單位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的行為,貫徹了國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保護耕地的要求。
企業未按操作程序和技術要求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即構成違法, 并不以水污染物不達標和主觀故意為前提,生態環境部門對此種違法情形予以行政處罰,法院應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塑膠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鍍膜研發和加工。2018年3月23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環評批復意見,要求水簾柜廢水、水噴淋廢水須經固定的收集設施收集后交給有資質的單位處理。2022年8月1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樓頂收集噴淋塔廢水的水池和一樓收集水簾柜廢水及噴淋廢水的水池均設置在露天場所,但沒有任何遮蓋,因當天下雨,存在廢水混合雨水滿溢至地面,并最終流入市政管網的情形。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認為,該公司的前述行為系規避環境監管排污,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10萬元罰款。某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樓頂收集噴淋塔廢水的水池和一樓收集水簾柜廢水及噴淋廢水的水池均存在廢水滿溢流入市政管網的情形。雖然事發當天下雨,但因某科技公司未及時巡查,在前述收集池原有的覆蓋鐵皮因生銹被丟棄后,未及時加蓋遮蓋物,導致雨水落入收集池中,并在水滿后溢出,流入外環境。生產性廢水外溢的情況,并非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下雨亦不屬于不可抗力。某科技公司放任生產性廢水外溢的行為顯然違背了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建設項目作出環評批復時提出的水簾柜廢水、水噴淋廢水須經固定的收集設施收集后交給有資質單位處理的要求,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關于禁止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鑒于某科技公司在檢查后及時加蓋了遮蓋物,防止生產性廢水進一步外溢,對其在最低幅度內取最低值10萬元進行處罰,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科技公司未提出上訴。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是指未按操作程序和技術要求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從而導致廢水得不到正常有效處理的情形。本案判決明確了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案件中,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達標并非此類案件行政處罰的構成要件,不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判決堅持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環保理念,督促企業切實履行應有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助力綠美廣東和美麗中國建設。
某經濟聯合社訴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對持續多年、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存在重大分歧且可能衍生更多信訪訴訟問題的案件,可在深入了解糾紛全貌及雙方訴求后,通過調解方式實質化解爭議。被告:佛山市自然資源局、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人民政府2006年,原佛山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委托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人民政府與某經濟聯合社、某崗村委會簽訂征地合同書,約定預征收某崗村土地3944.28畝,返還留用地424.428畝,并約定在征地后十年內必需將所有土地填土開發利用好,否則,某崗村有權收回未開發的土地。2016年期滿后,某經濟聯合社認為政府違約,遂進行各種信訪、維權,并于2018年5月28日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未實際出讓的土地1939.9294畝,其中已經出讓的照價賠償。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裁定。某經濟聯合社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發回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佛山市自然資源局向某經濟聯合社返還324.48畝土地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但考慮到本案訴訟已歷時近五年,不宜發回重審。但如果直接查明事實后改判,因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存在重大分歧也難以服判息訴。在深入了解糾紛全貌及各方當事人實質訴求后,法院耐心調解,促使各方同意由政府采取為某經濟聯合社建設商業樓置換留用地指標,并返還剩余未開發土地等方式,徹底解決涉案行政協議案內案外的各種爭議。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法院制作行政調解書,最終案結事了。歷時較長的征地補償行政協議往往情況復雜,政策和法律問題交織,處理難度大。本案法院堅持行政審判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充分考量各方關切,在法律、政策框架內,統籌解決案內、案外爭議,使得持續多年且可能衍生諸多信訪訴訟問題的糾紛得到實質化解,踐行了把依法履職貫穿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審判工作的要求,成為貫徹實踐新時代“楓橋經驗”的一個縮影。對于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但確屬當事人弄虛作假取得的婚姻登記,法院可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自行撤銷,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梁某與廣西賀州市桂嶺人張某于1997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三個月,張某提出回娘家,并帶走了兩本結婚證,始終未歸。梁某沒有子女,生活條件較為困難,在德慶縣特困戶摸查過程中,民政局認為梁某基本符合特困戶的條件,但因其存在婚姻關系,民政部門不確定張某是否育有子女,因此始終未能將梁某納入特困戶保障。梁某到廣西賀州市桂嶺派出所進行人口查詢,發現并無張某此人。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與張某的婚姻登記。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梁某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梁某不服,提出上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到德慶縣民政局進行調查,并調取了梁某辦理結婚登記時的檔案材料,結合廣西賀州市桂嶺派出所出具的“查無此人”的證明,認定張某存在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在與德慶縣民政局溝通聯系后,法院向德慶縣民政局發出了撤銷梁某和張某婚姻登記關系的司法建議。德慶縣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后,主動撤銷了梁某和張某的婚姻登記。最終,梁某以問題已解決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在信息不聯通的時代,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騙取婚姻登記的行為屢見不鮮,嚴重擾亂了婚姻登記管理秩序,帶來一系列家庭社會問題。該案系典型的以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二審法院秉持“如我在訴”理念,克服機械辦案思維,貫徹落實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司法宗旨,通過司法建議督促民政部門主動糾錯,撤銷了不實的婚姻登記,有效保護了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實現案結事了。
行政機關對涉及民生的新業態行業進行監管執法時,應當審慎包容、與時俱進、避免僵硬執法。執法手段應考慮新舊法的銜接適用,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022年1月5日,吳某駕駛小型轎車接乘客從廣東石油化工學院官渡校區至茂名市茂南區站南廣場時,被茂名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查獲。茂名市交通運輸局經立案調查,認定吳某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所駕駛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吳某處以警告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吳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修正后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新法將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罰款數額,由原來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調整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茂名市交通運輸局將罰款金額調整為人民幣3000元,吳某在收到調解書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繳納罰款。如有逾期,茂名市交通運輸局按照原處罰金額執行。最終,該案由二審法院出具調解書結案,一審判決視為撤銷。本案是新業態行業網約車經營管理執法領域的典型案件。網約車作為社會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便利和滿足群眾多元化出行需求、促進就業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違法情節、后果以及新法已降低罰款數額的特殊情況,秉承司法為民理念,積極履職,通過與交通運輸部門溝通協調,促成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案件處理既維護了行政執法權威,也兼顧了民生權益保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行政機關與公司簽訂排他性的獨家特許經營許可協議后,在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內,未經征詢該公司意見逕行另向其他市場主體核發同類型業務的經營許可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協議約定的義務,程序亦屬違法,另行核發的經營許可證應予撤銷。2010年1月22日,揭陽市環境監測站(甲方)與某醫廢公司(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乙方以BOT方式建設市內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項目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甲方經營管理,乙方有權獲得本項目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經營期限為25年,在約定的經營期限內,甲方不得自行經營或批準建設同類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以后法律、法規以及省、部級規范性文件有新規定除外。此后某醫廢公司獲得揭陽市生態環境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準經營危險廢物類別“醫療廢物(HW01)”、核準經營方式為“收集、貯存、處置”,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2022年12月27日,廣東某科技公司向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受理后經審核向其頒發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該許可證核準經營的內容與方式與某醫廢公司相同。某醫廢公司不服該發證行為,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揭陽市人民政府經復議撤銷了該發證行為。廣東某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揭陽市生態環境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危險廢物監管的環境主管部門,對案涉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知道案涉行政許可與某醫廢公司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情況,但其未向某醫廢公司履行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的義務,且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撤銷該行政許可將造成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重大損害。揭陽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撤銷揭陽市生態環境局為廣東某科技公司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責令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對科技公司的申請依法重新處理,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廣東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行政機關對已經實施的獨家特許經營項目,未經與特許經營權人協商,再行作出同類經營項目的許可行為,違反了在先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侵害了特許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市政府的復議糾錯決定,切實保護了特許經營權人的利益,維護了行政機關與社會資本合作時應有的誠實信用原則,彰顯了行政審判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作用。
某陶瓷公司訴潮州市潮安區統計局、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行政機關在立案后未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初步違法線索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作出的處罰決定與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不相當的,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處罰不當,處罰決定應予撤銷。2022年8月10日,潮州市潮安區統計局(以下簡稱潮安區統計局)對某陶瓷公司進行統計執法檢查,于當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并對某陶瓷公司的總經理助理進行了詢問。8月15日,潮安區統計局認為某陶瓷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4-6月)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累計上報數據差錯率達到60.1%,屬于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為,遂予以立案調查。8月16日,潮安區統計局對某陶瓷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其中記明該公司從業人員工資總額上報數據的時間段是“2022年1-6月”,告知擬對某陶瓷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10月17日,潮安區統計局作出更正通知,通知某陶瓷公司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存在筆誤,其中“2022年1-6月”更正為“2022年第二季度(4-6月)”。同日,潮安區統計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某陶瓷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某陶瓷公司向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潮安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潮安區政府復議決定維持處罰決定。某陶瓷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陶瓷公司的訴訟請求。某陶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潮安區統計局對某陶瓷公司進行立案后,沒有按照《廣東省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程》進行操作,在立案后沒有合法、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立案當天就用檢查中獲取的材料作為處罰的依據,處罰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且潮安區統計局的更正通知不是單純的文字錯漏,還涉及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更正通知與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作出同時送達,剝奪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告知內容的陳述和申辯權,程序違法。陶瓷公司主觀惡意并不明顯,也沒有造成社會影響,其主動配合統計執法檢查,對上報的數據偏差予以更正,潮安區統計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違背了過罰相當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和處罰決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確保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適法準確,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要避免小過重罰、大過輕罰,讓企業和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法院判決從執法程序、行政處罰法基本原則等方面對被訴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依法判決撤銷了違法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充分體現了行政審判對行政行為全面審查的原則,通過個案規范全市行政執法調查程序,助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