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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必須重新為被告指定舉證和答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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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必須重新為被告指定舉證和答辯期限

【裁判要旨】1.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2.當事人在庭審中將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證據,而是對其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了新的闡明。這種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并非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1號

上訴人分眾晶視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眾晶視公司)、分眾(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眾信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CJCGV株式會社(以下簡稱CJ株式會社)、原審被告北京央視三維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三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CJ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CJ株式會社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1.原審判決未對雙方爭議的不同技術特征作出認定,實際上被訴侵權產品UMAX投影系統是“人工修正”,專利號為201310289212.1、名稱為“一種多面投影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是“機器修正”,被訴侵權產品是“人工修正”,兩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2.《專家意見書》載明二者技術特征不同,原審法院未采納該證據且未說明理由。行業內技術領域專家依據案件材料出具了《專家意見書》,詳細論述了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中修正調整功能的系統結構、修正調整方法以及修正調整方式均與涉案專利的相應技術特征存在本質區別,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審判決未對該證據進行認定或論述,也未說明不采信的理由。3.原審法院認定分眾晶視公司有侵權主觀惡意沒有依據。分眾晶視公司到韓國考察ScreenX技術并與CJ株式會社進行商業洽談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原審法院只引用了CJ株式會社主張的內容,但未進行查明和認定,逕行認定“分眾晶視公司存在先洽談許可而后實施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沒有事實依據。事實上,2014年11月的《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并未簽訂。因CJ株式會社與其他廣告公司進行合作,無法與分眾晶視公司合作,才導致雙方未能達成合作。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原審判決認定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存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缺乏證據。分眾晶視公司以上海分眾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眾軟件公司)名義,向威視訊達公司采購成套設備“影院沉浸式廣告播放系統V1.0設備”。即使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分眾晶視公司僅存在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2.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原審判決以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軟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否定情況說明的證明力,進而否定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該認定明顯錯誤。分眾晶視公司通過合法渠道取得涉案產品,且因威視訊達公司承諾提供的設備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不知曉有侵權的風險。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不相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2.因關聯關系認定證據缺乏證明力沒有法律依據,被訴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分眾晶視公司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分眾晶視公司委托分眾軟件公司向威視訊達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且不知道是侵權產品,不具備判斷采購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的能力,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3.原審判決錯誤引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突破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確定損害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4.原審判決判令分眾晶視公司、分眾信息公司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在CJ株式會社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他人許諾銷售而產生損失情況下,分眾信息公司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維權合理開支費用應當實際發生且有證據證明,在CJ株式會社未提交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支持其人民幣10萬元合理開支費用缺乏依據。
(四)原審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CJ株式會社當庭增加訴訟請求,將賠償金額由法定賠償金額人民幣100萬元提升至人民幣1000萬元,并在事實與理由部分闡明新的計算依據,原審法院拒絕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屬于程序違法。
CJ株式會社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為: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二)原審判決關于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的認定正確。
(三)原審判決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央視三維公司未作陳述。
CJ株式會社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CJ株式會社起訴請求:1.判令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即判令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及銷售UMAX系統。2.判令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連帶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幣99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0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其主要事實和理由為:CJ株式會社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15年7月10日,分眾晶視電影傳媒在北京發布了UMAX投影系統。2016年6月1日至2日,CJ株式會社員工ParkInhye在北京7家影院的UMAX放映廳發現安裝有向多個屏幕投影的UMAX投影系統,確認該UMAX投影系統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范圍。經公司查證,分眾晶視電影傳媒即是分眾晶視公司。CJ株式會社向分眾晶視公司發函提出異議,但分眾晶視公司并未停止侵權行為,而是繼續利用UMAX投影系統播放了青島啤酒、Dior、《悟空傳》等廣告和影片。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電影傳媒集團曾經與CJ株式會社洽談過合作事宜,其中工商登記中并不存在央視三維電影傳媒集團,但央視三維公司與其字號相同,該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控股股東有關聯,可以認為央視三維電影傳媒集團即本案央視三維公司。網站“分眾傳媒”由分眾信息公司開辦,在網站中有UMAX投影系統的宣傳,與分眾晶視公司也是關聯公司。因此,CJ株式會社認為,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共同實施涉案專利,共同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UMAX投影系統,侵害了涉案專利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原審共同答辯稱:(一)央視三維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曾與CJ株式會社洽談合作事宜不能證明其生產、制造了被訴侵權產品;且其為獨立承擔責任的法人主體,CJ株式會社不能推定其與分眾晶視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二)分眾信息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分眾信息公司與分眾晶視公司都是獨立存在、各自擔責的法人主體,不能推定兩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分眾信息公司是網站“分眾傳媒”的制作主體,依據分眾晶視公司的要求制作網頁,本身并不存在許諾銷售行為,網站中聲稱“2015年晶視推出了UMAX三面屏幕聯動式廣告”,其重點宣傳的是分眾集團的業務特色,不存在銷售UMAX投影系統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許諾銷售的特征。分眾晶視公司僅是被訴侵權產品的采購方,具有合法來源。(三)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1.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是現有技術,不是涉案專利。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是威視迅達公司的“大屏幕拼接融合控制管理系統軟件”,并已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2.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四)涉案專利權不穩定,就涉案專利的有效性問題已有行政訴訟正在進行。(五)CJ株式會社主張的賠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分眾晶視公司投資建造的UMAX影廳成本高,且投入市場規模小,目前尚未獲得利潤。UMAX影廳只占影院業務的一小部分,CJ株式會社不能證明分眾晶視公司存在主觀故意,CJ株式會社也不能證明其合理支出費用。綜上,請求駁回CJ株式會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一、關于涉案專利的有關事實
涉案專利名稱為“一種多面投影系統”,申請日為2013年7月10日,最早優先權日為2012年7月1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12月31日,專利號為201310289212.1,專利權人為CJ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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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處于穩定有效狀態,CJ株式會社作為涉案專利權人就涉案專利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我國專利法的保護。本案中,CJ株式會社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范圍,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應當連帶承擔侵權責任。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提出二者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同時還提出不侵權、現有技術和合法來源抗辯。
一、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主體
央視三維公司主張,CJ株式會社不能僅憑二者曾洽談合作事宜就推定其與分眾晶視公司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分眾信息公司主張,分眾信息公司是網站“分眾傳媒”的制作主體,僅依據分眾晶視公司的要求制作網頁,并不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對被告是否適格應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即當事人能夠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系,被告在本案中就是適格的。至于原被告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系,被告是否真正需要承擔原告所主張的責任,則需要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是原告的訴訟主張能否成立的問題。
本案中,CJ株式會社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確曾與CJ株式會社進行了許可使用涉案專利產品的商業洽談,而后分眾晶視電影傳媒于2015年7月10日在北京發布被訴侵權產品,而網站“分眾傳媒”由分眾信息公司開辦,在網站中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宣傳。可見,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均與被訴侵權產品之間存在一定關聯關系。同時,分眾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CJ株式會社在形式上很難將其區分清楚。至于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是進行實體審理后處理的問題,并非被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而是原告的訴訟主張能否支持的問題,需要通過實體審理進行判斷。故對央視三維公司、分眾信息公司以其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的抗辯,不予支持。
二、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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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分眾晶視公司、分眾信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分眾晶視公司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共同賠償CJ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幣10萬元;駁回CJ株式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800元,由CJ株式會社負擔人民幣31800元;分眾晶視公司、分眾信息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幣50000元。案件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分眾晶視公司、分眾信息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提交了16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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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情況及案件事實,本案在二審階段的主要爭議焦點問題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范圍;本案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本案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分眾晶視公司是否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原審判決確定的侵權損害賠償是否適當;原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范圍
對此問題,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集中在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考慮投射面的相對性質,上述管理裝置對上述多個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進行修正,并且將修正的影像傳送至上述多個投射裝置”(權利要求1、13、24的共同技術特征,以下稱爭議特征一)以及“上述管理裝置對各個投射裝置投射的影像執行圖像遮蔽修正,上述管理裝置執行對影像文件的遮蔽修正,并且上述各個投射裝置在投射時不另行執行遮蔽操作”(權利要求24的技術特征,以下稱爭議特征二)。對于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權利要求1、13、24的其他特征,當事人并無爭議。對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上述爭議特征,本院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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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上訴主張,原審法院在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未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違反法定程序。對此,本院認為,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本案中,CJ株式會社在原審庭審中將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由法定賠償金額人民幣100萬元提升至人民幣1000萬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證據,而是對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作了新的闡明。這種對訴請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訴訟請求的情形,并非必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而且,原審法院在審理中已經給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對于提高后的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發表意見的機會,保障了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的辯論權。原審法院對此的處理并無明顯不當,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的上述主張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3、24的保護范圍,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不應承擔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認定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誤。分眾晶視公司與分眾信息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20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CJCGV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800元,案件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000元,均由CJCGV株式會社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