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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法院對當事人在發回重審后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需要審查?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那么,法院對當事人在發回重審后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需要審查?
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二審或者再審發回重審時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原告韓鳳彬訴被告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郡藥業)、上海云洲商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洲商廈)、上海廣播電視臺(以下簡稱上海電視臺)、大連鴻雁大藥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雁大藥房)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7)大民權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九郡藥業、云洲商廈、上海電視臺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遼民一終字第400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審申請人九郡藥業、云洲商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民提字第117號民事裁定,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發回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在重審中,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提出管轄異議。
審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大審民再初字第7號民事裁定,認為該院重審此案系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被告之一鴻雁大藥房住所地在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遂裁定駁回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九郡藥業、云洲商廈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遼立一民再終字第1號民事裁定,認為原告韓鳳彬在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即將住所地在大連市的鴻雁大藥房列為被告之一,且在原審過程中提交了在鴻雁大藥房購藥的相關證據并經庭審質證,鴻雁大藥房屬適格被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九郡藥業、云洲商廈后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27號民事裁定,駁回九郡藥業和云洲商廈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