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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和諧社區建設規范物業服務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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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諧社區建設規范物業服務典型案例,包括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對業主大會決議提起訴訟、二手房買賣中物業費如何負擔、“酬金制”物業費計算、物業公司的聘請與解聘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領域的前沿、熱點問題。


其中,在“某物業公司訴溫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重大瑕疵,導致小區盜竊頻發,判決酌情減免業主溫某的服務費,促使物業公司提升服務質量;在“某物業公司訴陳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未經業主大會決議上調物業費收費標準沒有法律效力,依法規范物業費調價程序,保障業主合法權益;在“某公司訴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某物業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法院認定住宅業主對非住宅物業部分物業費進行上調的“多數決”,因有違公平而無效,依法保障了非住宅業主群體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事關居民生活質量提升和社區的和諧穩定,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實現。近年來,廣東法院堅持“預防為先、非訴挺前、訴訟托底”的糾紛解決思路,多元化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守護人民群眾民生福祉。今年1-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審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02萬件,同比下降14.83%;調解撤訴1.08萬件,調解撤訴率同比提升2.81個百分點;成功訴前調解糾紛2.46萬件,實現了審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01

物業公司無權對業主大會的決議提起訴訟

——某物業公司訴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小區業主大會作出聘請新物業公司的決議后,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與新物業公司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公司主張業主大會作出上述決議不符合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關于面積和人數比例的規定,起訴請求確認上述決議無效。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之所以均規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并規范程序,是因為各業主基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業主大會這一組織中享有成員權。對于涉及成員共同利益的事項,需要也應當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決定,以保障該組織內部成員的合法權益尤其是程序權益不受侵害,并確保該組織對外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越權行為。物業公司不是業主,不是上述民主議定程序規定的保護對象。同時,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僅是在業主內部形成“意思”,尚未對外作出“表示”。物業公司不受業主大會決議的約束,亦不可能受其侵害或者影響而與之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綜上,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起訴應予裁定駁回。

典型意義

業主大會決議行為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重要方式,當業主大會決議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明確民主議定程序的保護對象是業主,而不包括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無權以業主大會作出決議有違民主議定程序為由,起訴請求撤銷或者確認無效。本案對維護業主大會決定的效力,保護業主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02

業主大會決議不因業主委員會工作程序存在瑕疵而無效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事宜,之后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決議,解聘小區物業公司并授權業主委員會起訴。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起訴請求確認案涉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已經解除,某物業公司退出小區。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系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可以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業主大會已經召開并已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法院應依法審查業主大會表決程序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原審以業主委員會召開程序違法為由駁回業主委員會關于解除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的訴請,存在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故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本案。

典型意義

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大會的職權,業主委員會僅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事宜系以業主大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經業主大會依法表決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受委托訴請解除物業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委員會工作程序瑕疵不影響業主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本案明確了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的關系,進一步強調了業主大會對小區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確認業主大會依法表決事項的法律效力,對于維護小區業主的自治權、保護業主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03

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關于物業費負擔的特別約定對物業公司不生效

——某物業公司訴陳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從原業主李某處購得案涉房屋,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以房屋交付作為物業費由買賣雙方分擔的分界點。但房屋過戶至交付期間的物業費,原業主李某并未及時支付。某物業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陳某繳納案涉房屋自過戶之后的物業費。陳某以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交樓之前的物業費由原業主承擔為抗辯拒絕繳納房屋過戶至交付期間的物業費,要求某物業公司找原業主追償所欠付的物業費。

裁判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并非該二手房買賣合同關系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房屋發生產權轉移變更登記之日起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新業主即陳某承擔,陳某在承擔后有權向李某追償。一審判決陳某應向某物業公司支付辦理過戶登記后至收樓期間欠付的物業服務費、公攤電費、垃圾處理費,并以欠付物業費為基數支付物業服務費違約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實踐中,一手房交易市場通常以開發商交房作為物業費起算時間,二手房交易雙方通常約定以房屋交付作為物業費由買賣雙方分擔的分界點,但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關于物業費負擔的特別約定對物業公司不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與轉讓以不動產物權登記為生效要件,二手房交易中的物業費負擔劃分應以產權轉移為準,而非以房屋交付為準。本案對于明確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物業費的負擔規則,妥善處理出賣人、買受人、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04

未經業主大會決議程序,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上調物業費標準的,對業主不發生法律效力

——某物業公司訴陳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開發商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住宅管理費為1.75元/月·平方米,數年后又簽訂第二份《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住宅管理費按1.80元/月·平方米價格收取。業主陳某對此有異議,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某物業公司遂起訴陳某,請求判令陳某按照1.80元/月·平方米價格支付物業費。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小區早已建成出售并交付業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變更屬于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未經業主投票通過的提價約定對業主不發生法律效力。某物業公司與開發商自行簽訂的第二份《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上調物業管理費為1.80元/月·平方米,未經業主大會決議,對業主不發生法律效力,判決陳某按照1.75元/月·平方米價格支付物業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依法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使物業公司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但未經業主決議程序和法定的調價程序,對業主亦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對于規范物業公司合法調整物業收費標準、保護業主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05

住宅業主對上調非住宅部分物業費作出的“多數決”并非絕對有效

——某公司訴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某物業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基本案情

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經民主議定程序后與物業公司簽訂案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中住宅物業仍沿用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而非住宅物業收費標準從之前的1.5元/月·平方米提高到8元/月·平方米。某公司作為該小區商業物業業主,認為上述收費標準明顯加重了非住宅業主的責任,損害非住宅業主利益,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案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關于“非住宅物業類型(包括商業物業、車庫等):8元/月·平方米”的約定無效。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小區為商住一體的小區,商業物業業主和住宅業主同為小區業主,應當共同分攤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成本,而臨時業主大會表決結果,僅提高非住宅物業部分的物業管理費,對住宅物業部分的物業管理費未作任何調整,該表決結果實質上讓非住宅物業部分的業主分攤了遠超合理范圍的物業管理成本,有違公平原則。該“多數決”的表決結果事實上損害了非住宅業主合法權益,故臨時業主大會關于調高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的表決應為無效。基于無效的業主大會決議而簽訂的案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約定,對非住宅業主不發生效力。

典型意義

雖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但在小區住宅部分戶數和總面積均遠遠超過非住宅部分戶數和總面積的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上調商業部分物業費作出表決,形成的“多數決”決議結果并非絕對有效。本案對充分尊重和保護少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確保業主大會決議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典型意義。


06

業主應按經法定程序調升的收費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

——曾某等63人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業公司在小區物業樓棟門口以及公告欄處張貼《關于某小區調升物業管理費之事宜通知》及表決統計表、調價后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專項審計報告等材料,告知全體業主,擬實施物業管理費提價的具體方案、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審計報告,并聽取和收集意見。在公示30天后,某物業公司收集了業主表決意見,并在投票完成后對投票結果進行了公示。在部分業主投訴公示及表決結果后,某物業公司根據街道辦通知,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持下,在案涉小區業主代表、街道代表以及居委、物業公司代表的共同見證下,重新對投票結果進行了統計,結果符合物業管理費提價程序。曾某等63名業主不服,起訴請求確認某物業公司上調物業費行為無效。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終統計結果顯示,同意提升物業管理費的業主人數超過業主總人數的50%,投同意票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50%,某物業公司亦對計票結果進行了公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九條關于調整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實質性要件,且某物業公司提供的繳費數據顯示,案涉小區已有60%的業主按新的收費標準繳納了物業管理費。曾某等63人一、二審提交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并不足以推翻前述事實,某物業公司在本次調升物業管理費的程序中雖有瑕疵,但并未實際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曾某等63人應當按調升后的收費標準向某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

典型意義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業主大會成立之前調整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程序,物業公司應取得審計報告、公示相關事項、聽取和收集業主意見,調價方案應經業主表決通過等。物業管理公司的調價程序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業主應予遵守。該案明確了物業管理公司調整物業收費標準的程序要求及舉證責任,對于維護物業服務領域秩序、保護物業管理公司合法調價具有重要意義。


07

“酬金制”物業服務模式中,在約定不明時,應綜合考慮合同訂立目的并兼顧公平原則認定酬金提取基數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方式為酬金制,即物業公司每月按應收物業服務成本費用總額的6%的比例提取酬金,物業服務費用為小區業主所有,由某物業公司代管。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小區業主委員會起訴要求物業公司移交物業費的結余資金101萬余元。訴訟中雙方對酬金的提取基數認定存在分歧,同時,某業主委員會認為某物業公司存在“不合規的物業管理支出”,并申請進行了審計。

裁判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應收物業服務成本費用總額”的酬金提取基數約定不明,綜合《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履行情況,同時考慮合同訂立的目的并兼顧公平原則,“物業公司每月按應收物業服務成本費用總額的6%的比例提取酬金”中的計算基數應為“預收的物業服務費金額”,而非業主委員會主張的“物業管理服務支出”。根據雙方的舉證及庭審意見,審計報告中所指出的相關物業管理支出未超出合同規定的范圍,且具有必要性,同時,前述費用某物業公司確已實際支出,某物業公司亦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已按約定定期公布了物業管理費的收支情況,且部分費用在支付前,某物業公司亦按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要求履行了報批手續并得到了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認可。因此,對于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主張前述費用不應在物業管理費中列支并要求某物業公司移交的訴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為酬金制模式下物業管理的困局和糾紛的典型案件。司法實務中,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因物業費的管理及使用支出而產生的糾紛較多,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實際約定及履行情況,兼顧公平原則,綜合予以考量。物業管理企業在使用物業費等資金的問題上,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范疇,在合理限度內按照使用流程進行開支,但同時為了提高其服務質量與時效性,在完備的預決算制度、公示制度、審計制度下,也應當給予其合理的空間和自由進行支出,才能夠更好地發揮酬金制物業服務模式的優勢,在保障物業管理企業盈利性的前提下,更好地推動物業服務費的使用,以不斷提高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服務水平和業主的生活幸福感。


08

物業服務存在嚴重瑕疵可酌情減免物業服務費

——某物業公司訴溫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業公司為溫某居住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溫某稱某物業公司安全保衛工作存在漏洞導致其家中財產被盜,其至今未收到刑事案件退賠款項,故而拒交物業服務費。某物業公司遂起訴要求溫某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標準支付欠付的物業費。經查明,案涉小區存在盜竊頻繁發生的情形,僅罪犯簡某、李某就于一個月內在案涉小區連續作案三起。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從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來看,小區存在盜竊頻繁發生的情形,某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未達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小區安全保衛工作存在嚴重瑕疵,影響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某物業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某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溫某被盜竊而產生財產損失的后果,一審酌定將溫某應支付的物業管理費予以下調。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物業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通過建立完善的門禁制度、安排保安巡邏、安裝監控設施等方式,充分履行安全保衛義務,維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小區業主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物業服務嚴重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支持業主關于減免物業費的請求。本案有助于督促物業管理公司改善物業管理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實現物業服務的“質價相符”,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09

房屋未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公司不得向業主計收物業費

——某物業公司訴劉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0日,某開發商與劉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劉某購買某開發商的預售房屋,案涉房屋的交付條件為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及測繪報告。商品房建成后,某開發商發出房屋交付通知,但劉某未實際收樓亦未支付物業費。某物業公司起訴劉某,要求劉某支付欠付的物業服務費2479.2元及逾期違約金527.74元。

裁決結果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及測繪報告。本案無證據證明案涉房屋已符合交付條件,某物業公司提供的房屋交付通知不足以證明房屋已實際交付,某物業公司亦無法舉證證明劉某以業主身份實際接受了其提供的物業服務,或其與劉某之間存在其他直接利害關系,某物業公司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遂駁回原告起訴。

典型意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物業買受人應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支付物業費。在商品房不符合交樓條件且業主尚未收樓的情況下,物業公司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實踐中,部分物業公司將房屋交付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費用,不當轉嫁至物業買受人承擔,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本案對于維護物業服務行業的秩序,減少訴訟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10

物業公司拒不提供計費數據需承擔不利后果

——吳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案涉小區開發建設報裝電表時,將保障房電表申報為商品房電表、商品房電表申報為保障房電表,導致保障房業主承擔的公攤電費與實際情況不符。小區服務中心聯合相關單位溝通處理,將保障房電表與商品房電表在供電局重新備案調整,并通知業主將對歷史公攤電費差額進行調正及補退費。某物業公司單方出具統計表,主張以應繳物業費沖抵應退費用。吳某作為保障房業主,對物業公司主張的退費數額有異議,提供從供電局處取得的電費明細,并自行制作統計表主張退費數額。

裁決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相關數據的持有人,在出具退費方案后應及時回應業主的異議。吳某對退費數額有異議并提起訴訟,法院已限期物業公司提供費用明細及相應憑據,物業公司經多次提醒仍不提供,應承擔不利后果。吳某提供的統計表附有供電局出具的保障房電表、商品房電表數據及電費明細,且考慮了總面積及不同房型面積,有一定合理性。雖然該統計表未充分考慮業主實際入住情況及繳費起算時間,但該數據由某物業公司持有,某物業公司在指定時間內拒不提供相應憑據,應承擔不利后果,視為其認可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主張的數額。物業公司已提供系統截圖顯示以沖銷應繳費用方式退回部分費用,吳某未舉證實際繳納該費用,故對該部分退費予以采信,物業公司仍應退還剩余差額部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公攤電費的計費數據由物業公司持有,在業主對退費數額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及時答疑并提供相應憑據。物業公司拒不提供退費明細及相應憑據,應承擔不利后果。該案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質疑公攤費用時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對督促物業公司履行公示義務、保護業主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意義。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