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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對于征收補償決定遺漏事項,法院可適用變更判決對遺漏部分款項予以變更——李某甲等4人訴金鄉縣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
【裁判要旨】
由于評估報告中遺漏了少許房屋建筑面積及部分附屬物,且對于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之外的院落土地未予補償,原審法院依法對被訴補償決定遺漏的該部分款項予以變更,充分保證了申請人的安置補償權。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13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甲。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乙。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丙。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金鄉縣府前街1號。
法定代表人孫穎,縣長。
再審申請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以下簡稱李某甲等4人)因訴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鄉縣政府)房屋征收補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行終26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某甲等4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在地屬于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而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二)案涉房地產估價報告內容有違客觀公正,評估結果應當無效。(三)被訴安置補償決定沒有關于安置房期房的具體情況,被申請人作出的安置補償決定內容不明確、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規定,明顯違背公平補償原則。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提審并改判。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訴安置補償決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收土地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二是安置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安置補償決定是否存在遺漏。
關于征收土地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本案中,根據原審查明,涉案土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且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標準實施征收,更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故金鄉縣政府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作出涉案征收決定并無不當。
關于安置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安置補償決定是否存在遺漏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當時有效的《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4年11月27日公布,2015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宜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本案中,金鄉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辦公室依法定程序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評估資質,評估方法符合法律規定,評估標準亦無不當。由于評估報告中遺漏了少許房屋建筑面積及部分附屬物,且對于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之外的院落土地未予補償,原審法院依法對被訴補償決定遺漏的該部分款項予以變更,充分保證了申請人的安置補償權。被訴補償決定對于安置房屋房源、樓號、戶型、單價、儲藏室面積及單價均作了明確說明,內容明確具體,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李某甲等4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