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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執行新規:法拍房由法院負責騰退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者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在實際操作中,多地法院已經開始了“強制騰退”。
2022年8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警大隊、120急救中心三部門協同工作,在法官的指揮下,執行干警協同開鎖公司、搬家公司、拍輔公司及救護人員到達騰房現場,敲門無人應答后,強制開鎖,發現屋內無人且大部分物品已經打包,經過六個小時忙碌而有序的騰退行動,屋內物品全部被搬運至安置房。強制騰退“住不進”的法拍房,并交付買受人。
法拍房“騰退難”問題,是財產處置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難點和堵點。被執行人拒不搬離法拍房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買受人的權益,也是對法律威嚴的挑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意見》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進一步限定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不得干預、替代申請執行人進行選擇。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者他人無權占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
▍最高院強調:股權難評估可無底價拍賣
在《意見》發布當天,最高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關于股權執行中的規則不明確、評估難等問題,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兑幎ā分幸?,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至于評估難的問題,規定中明確: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如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并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三是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于執行費用。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意見》其他看點:被執行人可自行處置財產,期限不超90天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將全方位加強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把執行權關進“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壩。前述《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實現人民法院文書、電子卷宗自動生成,關鍵節點自動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實現四級法院對執行程序關鍵節點可視化監管。明確要求財產處置參考價一律通過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確定,徹底消除人為操縱評估的權力空間。同時,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機制,賦予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間內自行處置財產的權利,減少其對評估價格、財產處置行為的異議。在及時查封財產方面,最高院也要求,執行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財產發起查詢,查詢范圍應覆蓋系統已開通查詢功能的全部財產類型。《意見》中表示,“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被執行人認為委托評估確定的參考價過低、申請自行處置的,在可控制其拍賣款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公開拍賣;有確定的交易對象的,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能夠滿足執行債權額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直接交易。自行處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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